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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705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詹文馨陳麗玲藍家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05號

抗告人
郭俊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26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由原法院108 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並定於民國108年4 月22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該日該事件承審法官宣示約1 個月後宣判時,伊提醒當庭提交之和解方案尚未經相對人確認同意與否即要宣判,是否妥當,承審法官卻逕為代相對人表示不願和解,顯就該案已有既定偏頗,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承審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查系爭事件已於108 年5 月6日宣判乙情,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閱明確,並有系爭事件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4頁),則該事件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職務之事,依前開說明,自不得聲請迴避。從而,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70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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