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83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835號
- 抗告人
-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蕭世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4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抗告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於原審起訴請求相對人蕭世平給付其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2880元,經原法院於107年10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6日送達抗告人等情,有上開補費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33至35頁)。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原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234號及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638號裁定駁回確定,抗告人迄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等情,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01頁),依上開說明,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原法院不應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為由而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