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4號
- 抗告人
-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吳麗惠」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與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