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08年度救字第7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為低收入戶,無力繳納抗告裁判費等語,為其論據。惟其提出之臺北市低收入戶卡(本院卷第10頁),並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