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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鄭純惠林翠華蕭胤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08年度救字第7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為低收入戶,無力繳納抗告裁判費等語,為其論據。惟其提出之臺北市低收入戶卡(本院卷第10頁),並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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