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古振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請人
陳學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孫文杰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2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名下不動產遭信託登記與第三人黃梅菊,另進行多項訴訟,無資力負擔裁判費用。因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下稱臺北法扶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者,法院即應准予訴訟救助,觀諸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亦自明。但當事人未經准許法律扶助,復未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其訴訟救助聲請自不合法。經查:聲請人因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曾向臺北法扶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二次,經該會分別編號為0000000-A-017(下稱前案)及0000000-A-038(下稱後案)申請案。後案為臺北法扶分會逕駁回確定;前案固經覆議後准許扶助,惟嗣亦遭同分會撤銷確定,是聲請人之法律扶助聲請均未獲准許,有該分會108年8月27日法北宏字第1080000500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43、44頁)。聲請人復未提出即時可調查之證據,揆諸首揭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