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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雯惠賴秀蘭林佑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請人
熊曉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楊旋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家上易字第四六號分割遺產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再者,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伊就本案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需要寫狀說明當時開庭的情況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家上易字第46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現該案確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在案,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就附表所示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至其所聲請交付民國105年4月25日、105年7月4日、106年2月16日、106年8月10日庭期開庭錄音光碟部分,業據其另以106年度家聲字第35號向本院聲請交付,已經本院於106年8月31日裁准交付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頁),其重覆向本院聲請,自無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日期        │    備註        │
   ├──┼─────────┼────────┤
   │ 1  │105年8月8日       │ 準備程序期日   │
   ├──┼─────────┤                │
   │ 2  │105年10月17日     │                │
   ├──┼─────────┤                │
   │ 3  │106年9月14日      │                │
   ├──┼─────────┼────────┤
   │ 4  │106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期日    │
   ├──┼─────────┼────────┤
   │ 5  │106年12月5日      │宣判期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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