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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6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麗芬邱蓮華林純如

聲請人
宏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宜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 108年度建上字第3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建上字第三號給付報酬事件之民國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確認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建上字第3號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08 年10 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為該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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