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抗字第4號
- 抗告人
-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間選舉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8年8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8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於108年12月5日送達抗告人(見本院卷第19頁)。抗告人雖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8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5日送達抗告人(見前開聲字卷第9頁)並確定在案。故抗告人應如數補繳裁判費,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3、25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選舉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