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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周祖民鄭威莉馬傲霜

上訴人
賴心怡
法定代理人
賴家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隽霆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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