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翁昭蓉、呂淑玲、羅惠雯
- 法定代理人黃仁安
- 當事人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黃富琴、黃春月、黃琨淩、之、黃仁隆、黃愛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8號 上 訴 人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安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 被 上訴人 黃富琴 黃春月 黃琨淩 上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耀緯律師 被 上訴人 黃仁隆 黃愛玉 王良暉(即黃媛之承受訴訟人) 王峒穰(即黃媛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毅暉(即黃媛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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