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龍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 上訴人
- 春天洋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森
- 被上訴人
- 張耀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炳旭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宜和堂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慧蘭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恒寬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共同複代理 阮宥橙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雪莉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永曜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原始碼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