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信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敏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怡律師
- 被上訴人
- 天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典
- 訴訟代理人
- 陳學驊律師
梁恩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指示於廁所開窗及導致延後取得使用執照,與民國108年8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所述消防檢查流程及延宕時間提出證據,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