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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07號

給付銷售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秀貞蔡世芳林哲賢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蓉樺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裕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珊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銷售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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