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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8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張靜女葉珊谷范明達

上訴人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1日對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零88萬879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4萬8279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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