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53號
- 上訴人
- 德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中南
- 被上訴人
- 江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82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5萬3,130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裁定書、送達證書可參。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此業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駁回在案。上訴人已有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及訴狀查詢表可稽,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