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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96號

給付代墊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邱景芬林純如邱蓮華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敏綺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佳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鋆
訴訟代理人
李智翔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協達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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