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56號
- 上訴人
- 豐拓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平
- 被上訴人
- 周佩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所為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捌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明定。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所有之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加徵第一審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判決上訴人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又系爭不動產曾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元信、易翔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分別鑑定如附表所示之交易市價(見原審卷第259至263頁、第342至343頁),其鑑定時間依序為民國106年1月11日及同年6月28日,距被上訴人於107年1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之時間差距尚非甚遠,復無事證足認該地區不動產價格於上開期間內有明顯波動之情,審酌前開鑑定報告係專業之不動產估價師調查系爭不動產實際狀況、影響因素後所為價格評估,自應較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之課稅現值更合於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實況,自得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78萬5,876元(各編號不動產價額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萬8,42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不動產標的內容 │ 鑑定價格 │ 鑑定機關 │ │ │ │(新臺幣) │(價格日期)│ ├──┼──────────┼──────┼──────┤ │ 1 │新北市平溪區南山一段│ 440,918元 │元信不動產估│ │ │332地號 │ │價師事務所 │ │ │ │ │(106.1.11)│ ├──┼──────────┼──────┼──────┤ │ 2 │新北市平溪區南山一段│ 1,460,779元│ 同上 │ │ │345號 │ │ │ ├──┼──────────┼──────┼──────┤ │ 3 │新北市平溪區南山一段│11,768,082元│ 同上 │ │ │351地號 │ │ │ ├──┼──────────┼──────┼──────┤ │ 4 │新北市平溪區南山一段│ 43,016元 │ 同上 │ │ │431地號 │ │ │ ├──┼──────────┼──────┼──────┤ │ 5 │新北市平溪區南山一段│30,648,491元│ 同上 │ │ │347地號 │ │ │ ├──┼──────────┼──────┼──────┤ │ │新北市平溪區南山一段│ │易翔不動產估│ │ │3建號(門牌:新北市 │6,424,020元 │價師事務所 │ │ │平溪區乾坑7號) │ │(106.6.28)│ │ 6 ├──────────┼──────┼──────┤ │ │新北市平溪區十分寮段│ 570元 │ 同上 │ │ │六分小段171-118地號 │ │ │ ├──┼──────────┼──────┴──────┤ │總計│ │50,785,87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