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72號
- 上訴人
- 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佑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不服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7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美金50萬8049元,依起訴時106年2月6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賣出現金匯率1:31.127計算(見原審卷一第11、386頁),折合新臺幣1581萬4041元(計算式:508,049×31.127=15,814,04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6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