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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7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胡宏文陳心婷陳筱蓉

上訴人
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佑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不服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7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美金50萬8049元,依起訴時106年2月6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賣出現金匯率1:31.127計算(見原審卷一第11、386頁),折合新臺幣1581萬4041元(計算式:508,049×31.127=15,814,04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6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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