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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8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麗芬湯千慧邱蓮華

上訴人
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維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上訴人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張顥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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