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趙甘羅
- 即被上訴人
- 朱立倫
- 即被上訴人
- 翁漢璋
- 即被上訴人
- 江維仁
- 即被上訴人
- 江美荷
- 即被上訴人
- 莊京憲
- 即被上訴人
- 王亞雯
- 即被上訴人
- 范文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守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千華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夢麟
- 訴訟代理人
-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項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趙甘羅、朱立倫、江維仁、江美荷起訴部分,由趙甘羅、朱立倫、江維仁、江美荷各自負擔;關於翁漢璋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餘由翁漢璋負擔;關於莊京憲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莊京憲負擔;關於王亞雯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六,餘由王亞雯負擔;關於范文駿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范文駿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