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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8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朱耀平邱育佩黃明發

上訴人
翔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言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被上訴人
廣泰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矗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對被上訴人抵銷抗辯所提出之損害項目、金額及證據,表示意見。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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