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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91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李昆霖林翠華王育珍

上訴人
黃秀月

輔 助 人 彭奎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秀英等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109年9月21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雖其向最高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79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9日送達(見109年民事第二庭台聲字第2791號卷第31頁)。上訴人逾相當期日,仍未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最高法院乃於110年1月27日以110年台上字第643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嗣上訴人於同年月29日始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9萬1,788元(見本院卷三第7頁),係無訴訟繫屬情形下誤為繳納,是本件即有溢收該筆裁判費之情,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1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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