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上字第63號
- 上訴人
- 李樹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佩儒律師
- 被上訴人
-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啟勇
- 訴訟代理人
-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六項中關於「於上訴人按月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元供擔保後,」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主文欄第七項中關於「於上訴人按月以新臺幣壹仟陸佰零肆元供擔保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