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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上字第6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周舒雁陳杰正沈佳宜

上訴人
李樹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
被上訴人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勇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六項中關於「於上訴人按月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元供擔保後,」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主文欄第七項中關於「於上訴人按月以新臺幣壹仟陸佰零肆元供擔保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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