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97號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97號返還借款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林政賢起訴主張兩造原為夫妻,於民國102年9月6日協議離婚,其無剩餘財產,周怡君婚後財產合計新臺幣(下同)5,359萬9,904元,倘認周怡君對其有借款債權,亦應計入,且周怡君無債務,其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周怡君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並一部請求周怡君給付2,669萬8,273元本息。上訴人周怡君則主張以其對於林政賢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2萬5,070元、代償借款利息債權及消費借貸債權合計2,501萬7,403元,抵銷其對於林政賢之剩餘財產分配債務。因林政賢就上開抵銷之事實有所爭執,且周怡君前已另訴請求林政賢給付上開2,501萬7,403元本息(案列本院11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97號返還借款事件,下稱另案),林政賢復於106年7月11日即在另案主張以本件剩餘財產分配債權抵銷該案債務(見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11號卷一第85頁)。是本件民事訴訟關於林政賢之剩餘財產分配債權經抵銷後是否仍存在、周怡君上開抵銷抗辯是否成立之裁判,均以另案訴訟結果為據,該案法律關係為本件先決問題。另案現仍由本院審理中,尚未終結,周怡君亦聲請於另案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見本院卷四第202頁);為免裁判兩歧,有損當事人權益,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