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邱育佩羅立德呂明坤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被上訴人
洪文江
被上訴人
萬蕙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怡敏律師
上訴人
李訓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訴人
李偉賢
上訴人
楊錦洲
上訴人
蕭智芬
上訴人
鍾自強
上訴人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全能
被上訴人
許欽洲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複代理人
蔡青育律師
被上訴人
蘇名宇

劉鐵山

曾學煌

陳德榮

陳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洪文江、萬蕙茹、李訓鈞、陳德榮、李偉賢、楊錦洲、蕭智芬、陳淑媛應各就附表壹之三編號2至8之I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蘇名宇、劉鐵山、曾學煌連帶給付予附表壹之三所示授權人,並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洪文江、萬蕙茹、李訓鈞、陳德榮、李偉賢、楊錦洲、蕭智芬、陳淑媛應各就附表壹之三編號2至8之I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蘇名宇、劉鐵山、曾學煌連帶給付予附表壹之三編號2至8所示授權人,並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之」。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