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字第27號
- 上訴人
- 禾利穩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袁國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進德律師
- 被上訴人
- 瑞鑫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翠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