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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雅玲馬傲霜林玉蕙

上訴人
陳燕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竪南、林根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字第3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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