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科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70號 上訴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科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第二審未繳足費用11萬4,411 元」之記載,應予刪除;關於「合計應為27萬2,426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合計應為15萬8,01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