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科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科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繳付第三審裁判費事件,溢繳裁判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之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 理 由 一、上訴人因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溢繳本審未繳足費用新臺幣11萬4,411元。 上訴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