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72號
- 上訴人
-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杰
- 上訴人
- 尤慧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文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岳庭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岱穎律師
- 被上訴人
- 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昌
- 訴訟代理人
- 簡維能律師
諶亦蕙律師
洪詁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關於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有無確認利益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另請被上訴人提出107年6月19日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席簽到紀錄,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