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黃世杰、尤慧青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 訴 人 尤慧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李岳庭律師 李岱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諶亦蕙律師 洪詁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關於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有無確認利益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另請被上訴人提出107年6月19日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席簽到紀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伯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