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138號
- 上訴人
-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文瑾
- 上訴人
- 陳威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庭勻(原名林杏穎)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1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138號判決,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8,028元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9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茲已逾期,上訴人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