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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2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吳光釗曾錦昌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29號

上訴人
鉅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固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周品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被上訴人
楊宏煒
訴訟代理人
楊俊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陸佰叁拾肆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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