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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32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紀文惠王育珍賴武志

上訴人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329號第二審判決,於114年2月1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23日收受第二審判決正本,未逾法定期間,見本院卷七第677頁)。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4,717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萬4,717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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