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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66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上訴人
懷寧醫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彥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被上訴人
儒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東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七日內提出被上證8與被上證9、被上證2第2頁所示包裝上成分表之放大版、被上證9之放大版,及說明有無於108年1月16日前提供前開成分表與他牌奶粉成分之比較予上訴人、被上證2、4及9似不盡相同,究以何者為準?並將前述繕本送上訴人,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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