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陳瑞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証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49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參佰參拾柒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49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7,33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9,269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