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楊光雄、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甄紜、林有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75號上 訴 人 楊光雄 訴訟代理人 楊莉娜 被上訴人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被上訴人 林有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一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件: 一、上訴人是否曾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系爭房屋之使用執照?若是,則主管機關不予核發之原因為何? 二、上訴人未取得系爭房屋使用執照,因此所受損害為何?上訴人是否聲請鑑定損害金額?若是,則應陳報鑑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