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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03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蕭胤瑮楊舒嵐許勻睿

上訴人
蔡怡芳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

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巨隆物業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

03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預納

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

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434元,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7,882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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