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63號
- 上訴人
- 楊博鈞
- 上訴人
- 呂春梅
- 上訴人
- 于科豪
- 上訴人
- 陳育德
- 上訴人
- 孫梅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其中「第二審裁判費」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審裁判費」。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