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振鐸、卓越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陳毓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瑜繁律師 被 上訴 人 卓越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潔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