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陳秀貞、邱景芬、林哲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47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慧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翰沃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緯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欣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邱品華 附註:請上訴人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上訴人於105年8月19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後,曾否再定相當期限催告被上訴人履行? ㈡上訴人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其解除是否合於民法第25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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