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蕾蒂蜜實業有限公司、蕭文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蕾蒂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天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詠溱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