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何湘苓 呂岳勳 黃圓淑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柯瑞源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黃世芳律師 李宗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蔡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