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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78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謝碧莉林晏如王本源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78號

上訴人
楊雀梅

     李家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慧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67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㈠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㈡提出書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亦為同法第481條、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上字第67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表明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7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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