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鄭文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昱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黃毓棋律師 劉芳佑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30日上午11時30分整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蔡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