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844號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開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成公司)因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勁勇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建字第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貳佰柒拾萬陸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立成公司繳納。茲限立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