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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雅玲吳燁山馬傲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844號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開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成公司)

因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勁勇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

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建字第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貳佰柒拾萬陸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立成公司繳納。茲限立成公司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

肆拾參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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