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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容正王怡雯紀文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9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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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金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7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柒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 萬6,943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 萬9,317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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