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912號
- 上訴人
- 黃其興
- 上訴人
- 黃淑慈
- 上訴人
- 黃玉欣
- 上訴人
- 黃祥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宜暉律師
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三審上訴,均應依關於民事訴訟費用之
徵收及計算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倘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補正,該
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三審
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振德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對於
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12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核其第二審、第三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
313萬6,000元(即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4號判決
附圖及附件所示門牌號碼新竹縣○○鎮○○○00號建物上房屋之價值
),應徵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4萬8,129元。上訴人雖已繳納
第三審裁判費,惟就第二審裁判費則僅繳納2萬4,517元,應補繳
2萬3,612元(計算式:4萬8,129元-2萬4,517元=2萬3,612元)。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第三
審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