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912號

返還不動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蕭胤瑮鄭威莉許勻睿

上訴人
黃其興
上訴人
黃淑慈
上訴人
黃玉欣
上訴人
黃祥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律師

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三審上訴,均應依關於民事訴訟費用之

徵收及計算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倘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補正,該

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三審

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振德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對於

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12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核其第二審、第三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

313萬6,000元(即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4號判決

附圖及附件所示門牌號碼新竹縣○○鎮○○○00號建物上房屋之價值

),應徵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4萬8,129元。上訴人雖已繳納

第三審裁判費,惟就第二審裁判費則僅繳納2萬4,517元,應補繳

2萬3,612元(計算式:4萬8,129元-2萬4,517元=2萬3,612元)。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第三

審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1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動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