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受益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方彬彬、謝永昌、李慈惠
- 法定代理人王忠傑、葉滄洲
- 上訴人劉文海
- 被上訴人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劉文海 訴訟代理人 劉玠灝 被 上訴人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被 上訴人 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滄洲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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