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35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施雅媗 徐維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檡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永帆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郭玉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9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施雅媗、徐維澤連帶給付檡豐企業有限公司逾新臺幣(下同)17萬0,667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檡豐企業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施雅媗、徐維澤應再連帶給付檡豐企業有限公司24萬9,067 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四、施雅媗、徐維澤其餘上訴,以及檡豐企業有限公司附帶上訴均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施雅媗、徐維澤連帶負擔74%,餘由檡豐企業有限公司負擔;關於附帶上訴(含追加之訴)部分,由檡豐企業有限公司負擔34%,餘由施雅媗、徐維澤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檡豐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檡豐公司)於原審係依兩造於民國107年3月14日簽訂之「車庫吐司加盟合約書」(下稱系爭加盟合約),請求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施雅媗、徐維澤(下均逕稱其姓名,合稱施雅媗等2人)連帶給付加盟店裝潢及設備費 用(下稱工程款)尾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款2萬元 、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加盟期間可收取之權利金(下稱權利金)26萬元及設備拆遷費13萬元,共計61萬元。其中權利金部分,檡豐公司係依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之約定請求施雅 媗等2人連帶給付,原審認定檡豐公司僅得依上開約定請求 系爭加盟契約終止前之權利金1萬0,933元,檡豐公司提起附帶上訴後,就差額24萬9,067元部分(計算式:26萬元-1萬0 ,933元=24萬9,067元),另追加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第33條約定為請求權基礎,並經施雅媗等2人當庭表示無 意見(見本院卷第133頁),合於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檡豐公司起訴主張:伊與施雅媗於107年3月14日簽訂系爭加盟合約,約定由施雅媗加盟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弄00號之車庫吐司OO店(下稱系爭加盟店),並由徐維 澤擔任連帶保證人以及系爭加盟店實際負責人,故施雅媗等2人應連帶給付下列各項金額:㈠依系爭加盟合約之約定,施 雅媗應給付檡豐公司之加盟店專案費用,包含加盟金10萬元、行政及教育訓練費用10萬元、工程款99萬元,惟施雅媗尚未支付工程款中之尾款10萬元,應依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約 定負清償之責;㈡伊於107年6月29日、同年7月23日執行稽核 工作時,發現系爭加盟店之營業人員未於營業時間內穿著指定之制服,伊得依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約 定請求給付2萬元罰款;㈢嗣施雅媗等2人又未事先取得伊之書面同意,即自行於107年7月29日在系爭加盟店之臉書粉絲專頁上發布暫停營業之公告,而自107年7月30日起無故停業,伊遂於同年8月8日發函終止系爭加盟合約,該函於翌日即107年8月9日送達施雅媗等2人而生終止效力,伊並得依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約定請求懲罰性違約金10 萬元;㈣依系爭加盟合約第2條、第8條之約定,自系爭加盟店正式營運日即107年6月30日起,至合約所定末日即110年3月13日止,伊原可取得按月以8,000元計算之權利金,以上 開期間約32.5個月計算共26萬元(8,000元32.5=26萬元) ,系爭加盟契約雖經終止,伊仍得依上開約定及民法第216 條規定請求施雅媗等2人如數給付;㈤伊另得依系爭加盟合約 第8條第5款第6目約定,請求施雅媗等2人賠償系爭加盟店設備拆遷所生費用及損失13萬元。爰依上開請求權基礎,於原審聲明請求施雅媗等2人連帶給付6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施雅媗等2人應連帶給付檡豐公 司23萬0,933元(包含工程尾款10萬元、罰款2萬元、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系爭加盟契約終止前即107年6月30日至107 年8月9日之權利金1萬0,933元),及自107年9月1日起算之 遲延利息,其餘判決檡豐公司敗訴;施雅媗等2人就其敗訴 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檡豐公司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如前述。】並於本院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檡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施雅媗等2人應再連帶給付檡豐公司37萬9,067元,及自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就施雅媗等2人上訴部分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施雅媗等2人則以:檡豐公司於施作系爭加盟店之裝潢及設 備工程時,未將冷氣室外機鎖緊固定即裸露放置於店門口左側之地板上,恐有傾倒之虞,且致生漏電危險,為維護顧客之安全,伊等遂要求檡豐公司就冷氣室外機之安裝進行補強措施,詎未獲置理,伊等僅能自107年7月30日起停止營業,並依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約定,於同年8月2日發函終止系爭加盟合約。檡豐公司施作之冷氣工程既有上開安全疑慮,伊等於檡豐公司未完成補強前,並無給付工程款尾款10萬元之義務;又系爭加盟合約並未詳細規範加盟店工作人員應穿著之制服款式,檡豐公司亦未提供制服,無權請求罰款2萬元 ;系爭加盟店係因檡豐公司施作裝潢及設備工程不當而暫停營業,並非無故歇業,檡豐公司無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另系爭加盟合約並未約定合約終止後,伊等需再給付檡豐公司任何權利金,檡豐公司無權請求權利金26萬元;又伊等已給付工程款而取得系爭加盟店裝潢及設備之所有權,檡豐公司無權請求伊等給付設備拆遷費用13萬元。如認檡豐公司得為請求,伊等因冷氣工程施作不當而無法繼續營業,但仍須給付系爭加盟店之租金,因而受有自系爭加盟店被迫歇業至頂讓予他人期間共計4個月之租金損失18萬元,得依民 法第227條規定請求檡豐公司賠償,並與檡豐公司之本件請 求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施雅媗等2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檡豐公司在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另就檡豐公司之附帶上訴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三、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4至245、387頁) ,並有相關證據在卷足稽,堪信為真實: ㈠檡豐公司與施雅媗於107年3月14日簽訂系爭加盟合約,約定由施雅媗加盟經營系爭加盟店,並由徐維澤擔任連帶保證人以及系爭加盟店實際負責人。施雅媗於簽約時交付一紙面額20萬元之本票予檡豐公司作為加盟保證金(見原審卷第19至22頁)。 ㈡依系爭加盟合約之約定,施雅媗應給付檡豐公司之加盟店專案費用,包含加盟金10萬元、行政及教育訓練費用10萬元、工程款99萬元。兩造另約定施雅媗應支付逾20坪工程款10萬6,409元、空調工程等追加工程款9萬7,500元。施雅媗已於 簽訂系爭加盟合約時給付加盟金10萬元,107年4月12日給付教育訓練費用10萬元,107年5月25日給付工程款第一期工程材料費40萬、逾20坪工程第一期款5萬3,200元,107年6月4 日給付空調工程等追加工程款9萬7,500元,107年6月8日給 付工程款第二期40萬元,107年6月11日給付逾20坪工程尾款5萬3,209元,於107年6月27日給付工程款9萬元,尚餘工程 款尾款10萬元未為給付(見原審卷第19至22、157至169頁)。 ㈢檡豐公司施作之冷氣空調工程部分,係將冷氣室外機放置於店外之地上。 ㈣檡豐公司於107年6月22日補發不足之制服1套(含帽子、圍裙 、名牌)予施雅媗,系爭加盟店外場服務人員於107年6月29日、107年7月23日並未穿著制服(見原審卷第41、43頁)。㈤系爭加盟店自107年6月23日起試營運,自107年6月30日起正式營運,於107年7月30日暫停營業(見原審卷第45頁)。 ㈥施雅媗等2人自107年8月30日起,即在系爭加盟店原址經營非 屬檡豐公司加盟店之Homepage餐飲店。 ㈦檡豐公司於107年8月2日發函催告施雅媗於3日內給付12萬元,並改善自行歇業違約情事,施雅媗於107年8月3日收受該 函;檡豐公司再於107年8月8日發函終止系爭加盟合約,施 雅媗於107年8月9日收受該函(見原審卷第47至60頁,本院 卷第387、389頁)。 ㈧施雅媗於107年7月19日發函通知檡豐公司冷氣主機安裝不當有安全疑慮、請檡豐公司提供裝潢明細及業務拓展方案;再於107年8月2日發函通知檡豐公司終止系爭加盟合約、返還 加盟保證金;檡豐公司已收受上開兩份函(見原審卷第175 至185、345至347頁)。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斷: 檡豐公司依系爭加盟合約相關約定請求施雅媗等2人連帶給 付61萬元本息;然為施雅媗等2人所拒,並以前詞置辯。是 本件應審究之爭點即為:㈠檡豐公司請求施雅媗等2人連帶給 付下列款項,有無理由?⒈依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約定給付工 程款尾款10萬元。⒉依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 約定給付罰款2萬元。⒊依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第4款第 3目約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⒋依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及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給付合約終止前之權利金1萬0,933 元,依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第33條請求給付合約終 止後之權利金損失24萬9,067元。⒌依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第5 款第6目約定賠償拆除及遷移設備費用13萬元。㈡施雅媗等2人所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檡豐公司得請求施雅媗等2人連帶給付下列款項: ⒈檡豐公司得依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約定請求給付工程款尾款10 萬元: ⑴經查,檡豐公司與施雅媗係於107年3月14日簽訂系爭加盟合約,約定由施雅媗加盟經營系爭加盟店,並由徐維澤擔任連帶保證人以及系爭加盟店實際負責人;系爭加盟合約第1條 第1項及第2條分別約定:「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規定,按車庫吐司加盟制度經營車庫吐司加盟店。甲方(即檡豐公司)提供乙方(即施雅媗)經營指導援助、技術指導援助及教育訓練等事宜之指導,…」、「本契約合作期間自中華民國1 07年3月14日至民國110年3月13日止共計參年。…」,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並約定:「為確保車庫吐司連鎖加盟體 系之一致性,雙方合意由甲方負責規劃加盟店之裝潢,陳列並供應產品及原物料給乙方。乙方營運加盟店時,應依照本契約忠實遵守甲方所提供之營運方法、秘訣及相關指導。加盟店之裝潢暨相關之營業生財設備悉由乙方自費添具。」、「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經營制度、秘訣與資訊;並依甲方所指示之方法,於加盟店使用車庫吐司標章、圖形與此等文字標章、圖形相關之其他屬於甲方所有的著作權及相關之記號、設計、標(吊)籤、招牌或其他營業象徵。」,第8條另 約定:「乙方依本合約加盟投資之金額及項目如下:㈠加盟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整,乙方應於本合約簽立時交付200,000元現金(或本票),甲方於本合約期滿或終止,雙方別無其他爭議後,無息返還。㈡加盟金:甲方同意優惠乙方第一間加盟店加盟金為100,000元整(未稅),乙方應於本合 約簽立時交付新台幣100,000元現金;…㈢加盟權利金(品牌 服務費):乙方於加盟店正式營運後第一個月起,每月支付予甲方權利金8,000元整(未稅)。…㈤加盟店專案費用項目 分為:行政及教育訓練費用為新台幣100,000元(未稅)整 ,加盟店裝潢及設備費用為新台幣990,000 元整(未稅)整…,店鋪裝潢以雙方議合為限,若超出二十坪,則另行報價,延伸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應於本合約簽立後按下列各階段按時繳交甲方所約定金額。本款加盟店專案費用,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請求甲方返還。⒈簽約當日支付加盟金100,000元(未稅)整,上課前支付行政及教育訓 練費用新台幣100,000元(未稅)整。⒉工程施工前一天支付 工程材料費400,000 元(未稅)整。⒊工程完成1/2時支付工 程款400,000元(未稅)整。⒋工程完成後付清工程尾款新台 幣100,000元(未稅)整。⒌開幕前二天支付合約尾款新台幣 90,000元(未稅)整。…」,是依上開約定,施雅媗應給付檡豐公司之加盟店專案費用,包含加盟金10萬元、行政及教育訓練費用10萬元、工程款99萬元;兩造另約定施雅媗應支付逾20坪工程款10萬6,409元、空調工程等追加工程款9萬7,500元;施雅媗已於簽訂系爭加盟合約時給付加盟金10萬元 ,107年4月12日給付教育訓練費用10萬元,107年5月25日給付工程款第一期工程材料費40萬、逾20坪工程第一期款5萬3,200元,107年6月4日給付空調工程等追加工程款9萬7,500 元,107年6月8日給付工程款第二期40萬元,107年6月11日 給付逾20坪工程尾款5萬3,209元,於107年6月27日給付工程款9萬元,尚餘工程款尾款10萬元未為給付等情,有系爭加 盟合約、施雅媗等2人給付前述各筆款項之憑證,以及逾20 坪部分之裝潢估價單、追加部分之裝潢估價單等在卷足稽(見原審卷第19至22、157至169、203、207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㈡),堪信為真實。是檡豐公司主 張就系爭加盟合約約定之工程款99萬元,施雅媗尚有尾款10萬元未為給付,應依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之約定負給付之責 ,即屬有據。 ⑵施雅媗等2人雖抗辯:因檡豐公司施作之冷氣工程未將冷氣室 外機鎖緊固定即裸露放置於店門口左側地板上,有安全疑慮,而冷氣工程屬整體工程之一部分,檡豐公司未將工程全部完成,伊等並無付清工程尾款之義務云云。惟查,冷氣空調工程屬追加工程,並非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所定加盟店專案 費用之一部分,故兩造另約定追加工程款為97,500元,施雅媗並於107年6月4日給付完畢,業如前述。是施雅媗等2人以追加工程存有瑕疵為由拒絕給付系爭加盟合約所定加盟店專案費用中之工程尾款10萬元,已難認有據。況依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兩造就加盟店專案費用中之工程款99萬元,係約 定分4期給付,即工程施工前1天支付工程材料費40萬元、工程完成1/2時支付工程款40萬元、工程完成後付清工程尾款10萬元、開幕前2天支付合約尾款新台幣9萬元(見原審卷第23頁)。而系爭加盟店係自107年6月23日起試營運,自107年6月30日起正式營運,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㈤), 施雅媗等2人並自承已於開幕前2天即107年6月27日匯款9萬 元予檡豐公司,用以給付上開第4期款即合約尾款9萬元(見原審卷第97頁),自難認系爭加盟店之裝潢及設備工程尚未完工。施雅媗等2人以工程尚未完工為由拒絕給付第3期款即工程尾款10萬元,自無足採。 ⒉檡豐公司得依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約定請求 給付罰款2萬元: ⑴查系爭加盟合約第16條約定:「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營運加盟店,且應遵守下列事項:…㈦加盟店之營業人員應穿著甲 方規定之制服。」,第23條第1項第2款另約定:「乙方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甲方得處以新台幣20,000元整之罰款,其經甲方通知未為改善或再次違反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㈡加盟店服務人員未著指定服飾。」(見原審卷第25至 28頁),系爭加盟合約附件3 設備清單並載明「制服」之規格包括帽子、圍裙、名牌(見原審卷第39頁)。而加盟業主為累積商譽,並維護連鎖加盟體系之整體形象,而要求加盟店之營業人員須穿著指定之制服,依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本無不可,兩造既約定系爭加盟店之營業人員應穿著檡豐公司規定之制服,並約定制服包含帽子、圍裙、名牌,系爭加盟店營業期間,施雅媗自負有要求營業人員穿著檡豐公司所發放之制服(包含帽子、圍裙、名牌)之義務。又檡豐公司業於107年6月22日補發不足之制服1套(含帽子、圍裙 、名牌)予施雅媗,然系爭加盟店外場服務人員於107年6月29日、107年7月23日並未穿著制服,有營運稽核缺失紀錄表在卷足稽(見原審卷第41、43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㈣),是檡豐公司主張施雅媗違反前揭約定,應給付罰款2萬元,即屬有據。 ⑵施雅媗等2人雖辯稱兩造並未就制服之內容加以約定,且檡豐 公司提供之制服數量不足云云;惟查,系爭加盟合約附件3 設備清單業已載明制服包括帽子、圍裙、名牌,檡豐公司並已於107年6月22日依約提供4套制服,由徐維澤簽收,且徐 維澤參加檡豐公司舉行之教育訓練時,確有穿戴帽子、圍裙,並配戴名牌,有檡豐公司提出之設備簽收單及教育訓練成果驗收照片在卷足稽(見原審卷第261、265 頁),是施雅 媗等2人辯稱兩造並未約定制服內容、檡豐公司提供之制服 數量不足云云,均無足採。又檡豐公司係主張系爭加盟店之外場服務人員於107年6月29日、107年7月23日稽查時僅穿著圍裙,未戴帽子、名牌,並未主張服務人員應穿黑褲、白T (見原審卷第557頁),施雅媗等2人抗辯檡豐公司要求服務人員穿著黑褲、白T,並無依據云云(見本院卷第433頁),顯有誤解;另查,系爭加盟合約並未就內場、外場服務人員應穿著之制服內容加以區分,施雅媗等2人抗辯外場服務人 員可無庸配戴帽子云云,亦難認有據。 ⒊檡豐公司得依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約定請求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4萬元: ⑴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約定:「當事人之一方 ,違反本契約規定經他方書面定期勸導而拒不改善者,他方得終止本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四、乙方如有下列各款情事者,視為重大違約,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並得請求新台幣100,000 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如有損害另得請求賠償:…㈢未經甲方 事前書面同意自行歇業或有違規營業受主管機關斷水斷電或勒令停業等處分者。」(見原審卷第27至29頁)。檡豐公司主張系爭加盟店自107年6月23日起試營運,自107年6月30日起正式營運,未經檡豐公司同意即於107年7月30日暫停營業,有營運缺失稽核記錄表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45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㈤)。是檡豐公司主張施雅媗有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所定自行歇業之 重大違約情事,其得請求施雅媗給付1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即屬有據。 ⑵施雅媗等2人雖辯稱:因檡豐公司將冷氣室外機放置於店門口 前,未做任何安全措施,恐生危害,且冷氣室外機未鎖緊固定,有傾倒之虞,伊等以電話及107年7月19日寄發之存證信函要求檡豐公司改善,均未獲置理,始於同年7月30日起停 止營業,並於同年8月2日依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之約定終止契約,伊等並未違約,檡豐公司無權依上開約定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云云。惟查: ①依系爭加盟合約第1條、第8條之約定,檡豐公司依系爭加盟合約所負之義務為提供施雅媗經營指導協助、技術指導援助及教育訓練等,以及完成系爭加盟店之裝潢及設備工程(見原審卷第19、22至23頁);又依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 第1款之約定,檡豐公司如有變更經營店加盟型態、無正當 理由未按施雅媗所需代訂供給物料或耗材、未經施雅媗同意於系爭加盟店1公里範圍內授權第三人設立車庫吐司加盟店 等情形,施雅媗始得於定期催告檡豐公司改善未果後,終止系爭加盟合約(見原審卷第28頁)。而冷氣空調工程僅為追加工程之一部分,且系爭加盟店已自107年6月30日起正式營運,堪認檡豐公司已依約完成系爭加盟店之裝潢及設備工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縱使施雅媗認定冷氣室外機安裝位置不當而有施工瑕疵情形,並已定相當期限請求檡豐公司修補,惟如檡豐公司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拒絕修補者,亦僅生施雅媗得否依民法第493條、494 條等規定請求償還瑕 疵修補費用、減少報酬等問題;且依施雅媗等2人所述,系 爭加盟合約終止後,因其等欲將系爭加盟店頂讓予他人,故花費1萬元遷移冷氣室外機安裝位置(見原審卷第329、349 至355頁),足見冷氣室外機安裝位置縱屬施工瑕疵,亦非 重大,自難以此認定檡豐公司已違反系爭加盟合約所定給付義務,而得由施雅媗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或系爭加盟合約之約定解除契約。 ②況證人即任職於檡豐公司負責系爭加盟店相關業務之徐瑜廷業於原審到庭具結證稱:原本我們和徐維澤講好冷氣要放在室外吊掛起來,房東太太看到那麼大台,說掛在上面會很危險,後來我們跟設計師協調說不然先放在下面,房東太太也說那就放在那邊,這件事情我也知道跟徐維澤當初說好的不一樣,所以我有馬上拍照給徐維澤看,然後他就用line回說:「放在下面?」我就馬上打電話跟他解釋放在下面的原因,他當下就反應一個問題,颱風天淹水怎麼辦,我那時候也不知道就馬上問設計師,設計師說不用擔心,壓縮機碰到水沒有關係,反而颱風天掛在上面掉下來會有危險,徐維澤也說好就先放在那邊,後來徐維澤沒有再反應過冷氣室外機安裝的其他問題,而是討論靜電機抽風口的問題,後來用隔音棉把抽風管捆一捆後已經解決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511、514至515頁);核與證人即負責安裝冷氣室外機之程煒豪於 原審具結證稱:冷氣室外機原本是要吊掛在一樓室外雨遮上方,但房東說不能吊掛,後來就將冷氣室外機以直接落地方式放在一樓大門外的右側地上,離大門約7、8米遠,該處是一塊空地,所以房東才會指示放在那個地方等語(見原審卷第387至388頁),大致相符。另觀檡豐公司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群組對話內容(見原審卷第271至315頁),107年6月19日徐瑜廷確曾傳送「冷氣安裝完畢」之訊息及冷氣室外機安裝照片至該群組,徐維澤於同日回稱「冷氣裝下面?」,嗣後該群組同日之其他對話內容均係由徐維澤與檡豐公司之吳書宜討論進貨支付款項事宜,未再討論冷氣室外機安裝問題(見原審卷第273、275頁),其後107 年6 月23日徐瑜廷傳送加盟店待完成事項時,亦未提及冷氣室外機安裝問題,徐維澤僅以「讚」貼圖回應,並未提出任何意見,嗣吳書宜表示加盟店所有物件均已交付,也確認無誤,徐維澤亦未表示任何反對意見(見原審卷第277、279頁),倘若徐維澤對於冷氣室外機放下面一事不為同意,豈有不再與檡豐公司人員進一步商討之理。綜上足認證人徐瑜廷證稱冷氣室外機之安裝位置已於事後徵得徐維澤之同意,應堪採信,施雅媗等2 人自無權以此為由主張檡豐公司違約。至證人蕭玉花雖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稱:伊是受訴外人陳木桐委託出租系爭加盟店房屋給施雅媗等2人,房子有裝潢,但是沒有問過伊,都 是他們自己裝潢,伊只有經過而已,沒有去看房子,安裝冷氣室外機時伊沒有跟設計師、工人說冷氣室外機要放在哪裡等語(見原審卷第468至472頁),然其既是受託為出租人處理出租事宜,衡情豈有對承租人之裝潢一事完全不為聞問之可能,則其所言顯與常情不符;況其所為證述亦與前引程煒豪、徐瑜廷之證述不符,無從採為有利於施雅媗等2人之認 定。 ③此外,施雅媗等2人復未舉證證明檡豐公司有前引系爭加盟合 約第2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得終止契約之違約事由,自難認其有權終止系爭加盟合約。是施雅媗等2人抗辯其係因冷氣室 外機有安全疑慮而停止營業,進而終止加盟合約云云,尚難憑採,其等於107年8月2日以此為由發函終止系爭加盟合約 ,自不生終止之效力,仍應認其等係自107年7月30日起未經檡豐公司同意即暫停營業,而構成重大違約。又檡豐公司曾於107年8月2日以存證信函催告施雅媗等2人改善自行歇業違約情事,其等於107年8月3日收受該函後,並未恢復營業, 檡豐公司再於107年8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系爭加盟合約 ,並於同年8月9日送達施雅媗等2人等情,有存證信函及回 執在卷足稽(見原審卷第47至60頁,本院卷第387、389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㈦),是檡豐公司主張系爭加盟合約已於107年8月9日發生合法終止之效力,即屬 有據。檡豐公司自有權依前揭約定請求施雅媗等2人給付懲 罰性違約金10萬元。 ⑶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 52條定有明文。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系爭加盟合約原約定合作期間為3年,施雅媗等2人係於正式營運後約1 個月即自行歇業而違反系爭加盟合約之約定,以及其違約原因與情節,並審酌系爭加盟合約所定合作期間,檡豐公司原可按月收取之權利金,檡豐公司已另行請求施雅媗等2人賠償, 且施雅媗等2人為經營系爭加盟店已支付10萬元之加盟金、10萬元之教育訓練費用,並全額負擔裝潢及設備費用等,暨 現今社會一般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檡豐公司請求施雅媗等2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尚屬過高,應酌減至4萬元,方為適當。 ⒋檡豐公司得依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請求給付合約終止前之權利 金1萬0,667元;並得追加依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第33條約定請求給付合約終止後所受權利金損失24萬9,067元:⑴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第3款明文約定施雅媗應於加盟店正式營運後第1個月起,每月支付檡豐公司權利金8,000元(見原審卷第22頁);又系爭加盟合約係經檡豐公司於107年8月9日 合法終止,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系爭加盟合約係於終止後始失其效力,終止前合約仍屬有效,檡豐公司自得依上開約定,請求施雅媗給付自正式營運日即107年6月30日起至合約終止日即107年8月9日止,按月以8,000 元計算之權利金共 計1萬0,667元【計算式:8,000元 ×(1個月+10/30)=1萬0, 667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至系爭加盟合約終止後, 契約即向後失其效力,施雅媗不再負有按月給付權利金之義務,檡豐公司自無權依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第3款之約定請求自合約終止翌日起至加盟期間末日即110年3月13日止之權利金。 ⑵惟查,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第4款另約定施雅媗如有未經檡豐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自行歇業等情事者,視為重大違約,檡豐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合約,並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如有損害另得請求賠償(見原審卷第28至29頁);而施雅媗確有前述重大違約情事,檡豐公司因而終止系爭加盟合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檡豐公司自得依前揭約定請求施雅媗賠償其因終止合約所受損害。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 。系爭加盟合約如未經終止,依合約第2條、第8條之約定,檡豐公司本得按月收取8,000元之權利金,是檡豐公司於本 院審理中追加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第4款之約定為請求權基礎,主張其因施雅媗違約而終止系爭加盟合約,致損失原可收取之權利金,施雅媗應賠償其所失利益,即屬有據。又系爭加盟合約係於107年8月9日終止,自翌日即107年8月10日起算至合約原訂加盟期間末日即110年3月13日,共計2年7月又4日,按月以8,000 元計算,檡豐公司所受權利金損失共計24萬9,067元【計算式:8,000元 ×(31月+4/30)=24萬 9,067元】。從而,檡豐公司追加之訴依系爭加盟合約第23 條第1項第4款之約定請求施雅媗賠償其所受損害24萬9,067元,即屬有據。 ⒌檡豐公司無權依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第5款第6目約定請求賠償 拆除及遷移設備費用13萬元: 檡豐公司主張因施雅媗拒絕付清工程尾款10萬元,依系爭加盟合約第8 條第5 款第6 目約定,應賠償拆除及設備遷移所生費用及損失,伊僅請求其中冷凍餐廚設備費用13萬元,並提出上開設備之估價單2紙為證(見原審卷第267、269頁) ;施雅媗等2人則辯稱檡豐公司無權拆除、遷移系爭加盟店 之設備,並未受有損失。查系爭加盟合約第8 條第5 款第6 目固約定:「未付清工程設備款視同違約須賠償車庫吐司拆除及設備遷移所產生的費用及損失。」(見原審卷第23頁),然檡豐公司自承未曾拆除或遷移系爭加盟店之設備(見原審卷第558頁、本院卷第244頁),自無可能產生拆除及遷移設備之費用或因而受有損失;且觀檡豐公司所提2紙估價單 所列項目,其中僅有白鐵濾網式煙罩、靜電機、風車馬達、鐵皮開孔及防水等項目包含裝設費用,其餘冰箱、冷凍櫃、白鐵工作台等均為設備本身之價金,估價單所載金額合計亦僅有12萬2,300元(5萬7,000元+6萬5,300元=12萬2,300元) ,而施雅媗等2人辯稱其已給付系爭加盟合約所定工程材料 費而取得店內裝潢、設備之所有權,並於合約終止後連同店面一併頂讓予他人,檡豐公司對於施雅媗等2人已將店內裝 潢及設備一併頂讓予他人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86頁), 足見施雅媗等2人辯稱其已取得店內設備之所有權,尚非無 據;則檡豐公司援引上開估價單主張其拆除或遷移系爭加盟店內設備所生費用或損失達13萬元,應由施雅媗賠償,亦屬無據。 ⒍依上所述,檡豐公司得依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4款第3目之約定,請求施雅媗給付工程尾款10萬元、罰款2萬元、懲罰性違約金4萬元、合約終止前之權利金1萬0,667元,共計17萬0,667元(計算式:10萬元+2萬元+4萬元+1萬0,667元=17萬0,667元),另得依系爭加盟合 約第23條第1項第4款之約定請求施雅媗賠償其因終止合約所受損害24萬9,067元。又依系爭加盟合約第33條之約定,保 證人徐維澤應保證施雅媗履行契約條款,若施雅媗違約或不能履行契約時,徐維澤應依契約條款對檡豐公司負連帶保證及損害賠償責任(見原審卷第32頁),從而,檡豐公司請求施雅媗等2人連帶給付上開款項,洵屬有據。 ㈡施雅媗等2人所為抵銷抗辯並無理由: 施雅媗等2人陳稱系爭加盟店之店面係由徐維澤向陳木桐承 租,每月租金4萬5,000元,系爭加盟合約終止後至頂讓店面予他人期間,其仍須按月給付租金,而受有支付107年8 、9、10、11月共計4 個月租金18萬元之損失,檡豐公司應依民法第227條負賠償之責,並提出租賃契約、租金匯款紀錄及 收據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23至235、381頁);檡豐公司對 於施雅媗已給付上開租金,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86頁) ,然主張系爭加盟合約終止後,施雅媗等2人仍在同址經營Homepage餐飲店,並未受有租金損失,亦無權依民法第227條請求檡豐公司賠償。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加盟合約係因施 雅媗違約自行停業,而經檡豐公司合法終止,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系爭加盟合約既非因可歸責於檡豐公司之事由而遭終止,自難認檡豐公司有何債務不履行情事,施雅媗等2人援 引民法第227條請求檡豐公司賠償,即屬無據;況查,系爭 加盟合約終止後,施雅媗等2人曾自107年8月30日起在系爭 加盟店原址經營非屬檡豐公司加盟店之Homepage餐飲店,有臉書貼文及現場照片在卷足稽(見原審卷第251、253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㈥),施雅媗等2人雖陳稱 Homepage餐飲店僅營業4日(見本院卷第243頁),然系爭加盟合約係於107年8月9日終止,施雅媗等2人於短期內即在同址另行營業,足見其於系爭加盟合約終止後,雖需持續給付房屋租金,然亦得繼續使用房屋營業,自難認其支付之租金均屬其因系爭加盟合約終止所受損害。是施雅媗等2人所為 抵銷抗辯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檡豐公司得依系爭加盟合約第8條、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4款第3目以及第33條之約定,請求施雅媗等2人連帶給付17萬0,667元,及自檡豐公司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催告翌日即107年9月1日(見原審卷第71、73頁送達證 書)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逾上開數額部分為施雅媗等2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施雅媗等2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檡豐公司之請求有 理由部分,原審為施雅媗等2人敗訴之判決,以及檡豐公司 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駁回其請求,經核均無不合,施雅媗等2人上訴及檡豐公司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等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檡豐公司追加請求權基礎,依系爭加盟合約第23條第1項第4款、第33條約定請求施雅媗等2人連帶給付合約終止後無法依原定 計畫收取權利金之損失24萬9,067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施雅媗、徐維澤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檡豐公司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追加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