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8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翁昭蓉羅惠雯劉又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82號

上訴人
高英昶(即高金利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昶泓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純菁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湖訴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上訴以預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原上訴人高金利提起上訴後,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15日死亡,由高英昶承受訴訟。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於108年9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23頁)。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22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